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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商标注册合作伙伴条件(最新) 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; 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; 具有为委托人办理商标合作伙伴业务的能力; 4.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。 人员条件 具有商标合作伙伴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(其中至少1人为注册商标合作伙伴人); 专职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且从事商标协同伙伴行业满3年以上; 专职人员接受过商标法、商标实践等方面的培训,并取得相应证书。 办公场所条件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; 办公场所配备电脑、打印机、复印机等必要设施。 四、申请材料 申请书; 合作伙伴人资格证书或合作伙伴协同伙伴机构名称及地址; 专职人员名单、学历证明及从业经历证明; 4. 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; 5. 营业执照复印件; 6. 信誉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。 五、申请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至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科; 审查符合条件的,受理申请并下发受理通知书; 审查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; 4. 通过审查的,进行现场核查; 5. 核查合格的,颁发商标业务伙伴许可证。 六、有效期 商标协同伙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,期满后需重新申请。 七、其他规定 商标合作伙伴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委托; 商标协同伙伴机构办理商标合作伙伴业务时,应严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规定; 违反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,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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